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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百思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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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7: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疑问是,既然不能低于前6个月的最高价,那么当然不会低于前30日的加权平均价格了。那么第二款到底是神马意思呢?
发表于 2010-12-25 17: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是不能低于前6个月收购人取得该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而不是前6个月股票的最高价格,这个最高价格有可能低于前30日的加权评价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啊。楼主再仔细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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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7: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ierro 于 2010-12-25 17:38 编辑

前6个月内支付的最高价格不一定是交易所的成交价格,可能是协议价

但后面这句“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又不得不让人认为是交易所成交价格,不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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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5 17: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没看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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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8: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6个月内有收购的不得低于最高价,6个月内没收购的不得低于30日加权价算术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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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21: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看讲解是这么理解的,是两个价格的熟高原则,不选择熟高就要说明,不知道理解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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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0: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

其实很好理解:如果近3个月,对公司的股票没有交易行为,而3个月以前股市不好,股价低迷,自然就会出现《收购方法》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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