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1-1-12 16:51 编辑
这道题很好,我做了一下,没有答案。
如果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2010年8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10
投资收益 4
贷:银行存款 214
2010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
2011年3月20日
借:银行存款 9
贷:投资收益 9
2011年4月5日
借:银行存款 176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投资收益 24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210(210+90-9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90*2/3)
贷:投资收益 60
如果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2010年8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14
贷:银行存款 214
2010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6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6
2011年3月20日
借:银行存款 9
贷:投资收益 9
2011年4月5日
借:银行存款 176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6*2/3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0*2/3 投资收益 33.3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所以,如果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投资收益为42.3(9+33.3)
综上,A错(入账价值为210),B错(对2011年损益的影响为9-10-24=-25),C错(投资收益为-4+9-24+60=41),D如果当初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投资收益为61(因为剩余的10万股不再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以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在出售20万股时公允价值差额计入处置当期投资收益,所以多(9-7)*10=20万)。
【上述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处理说法有误,是否需要重分类,需要根据管理层意图来确定,而不是看其出售的数量或比例如何,分录已据此修改】
PS:如果本题处置时是将30万股全部出售,则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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