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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置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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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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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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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两个以上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时:(1)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2)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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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很容易发生“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应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0.04×(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元。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将为[0.03,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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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以及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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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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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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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了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盘中临时停牌阀值,并将盘中临时停牌有关内容纳入《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明确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便于投资者熟悉理解。修订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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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和债券回购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调整为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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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门槛的要求,以配合未来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连通需求:(一)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三)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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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引入了协议交易的概念,为未来适应市场需求,允许非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所协议平台交易,预留空间。
以上为个人总结,不妥之处请修订,详见深交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