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qidaovb 于 2011-1-21 18:21 编辑
二楼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有两: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3.4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面都强调应当设,所以不设是不符合要求的。另我的实际问题是,有没有哪个地方明确说,可以不设战略委员会,上面的两个条文中,都不见规定要设这个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