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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独立董事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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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5: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上市公司A将于20113月选举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
1、甲,其夫人的弟弟在持有上市公司0.94%的股份(非前五大法人股东)股东单位任职
2、乙,其持有上市公司0.01%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大自然人股东
3、丙,20102月,曾为上市公司代理过一宗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于20104月判决
4、丁,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的股份,B公司同时持有C公司51%的股份,丁在C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
5、戊,戊为某高校的校长助理
6、己,己配偶的父亲在A的第二大法人股东控股的企业任职
7、庚,庚的弟弟持有A公司1.05%的股份
8、辛,辛于20105月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壬,壬的配偶的弟弟持有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份
10、癸,癸的配偶的弟弟的配偶在A公司的子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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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6: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试答: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
一、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或者是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一年曾经存在上述三项所列情形的人;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可以担任。
2.可以担任。
3.不能担任。
4.可以担任。不属于间接持有
5.可以担任
6.可以担任
7.不能担任。违反第二条
8.可以担任
9.不能担任。违反的第二条
10.可以担任。配偶的弟弟的配偶不属于主要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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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和你的判断相反,最近有新的法规出台  发表于 2012-11-22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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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7: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的话,好像只有4不可以
上交所从严一点,348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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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7: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不是要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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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11: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答案不够准确,欢迎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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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2: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答案是1、2、和5即甲、乙和戊三人可以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不知道是否正确?请坛主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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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5: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分析如下:

某上市公司A将于2011年3月选举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
1、甲,其夫人的弟弟在持有上市公司0.94%的股份(非前五大法人股东)股东单位任职
可以,其夫人的弟弟属于配偶的兄弟姐妹,属于主要社会关系,所任职的单位持股不超过5%,也不是前五大法人股东,不违反第3项。

2、乙,其持有上市公司0.01%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大自然人股东
可以,持股不超过1%,也非上市公司前10大自然人股东,不违反第2项。

3、丙,2010年2月,曾为上市公司代理过一宗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于2010年4月判决
可以,该代理的诉讼案件已于2010年4月判决和结案,在提名时,已经不处于提供法律服务的状态中,不违反第5项。

4、丁,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的股份,B公司同时持有C公司51%的股份,丁在C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
可以,丁没有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而是在股东单位附属企业任职,不违反第3项。

5、戊,戊为某高校的校长助理
不可以,根据2008年9月3日,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其中明文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当然如果证明校长助理不属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除外。

6、己,己配偶的父亲在A的第二大法人股东控股的企业任职
可以,已配偶的父亲属于主要社会关系,不属于直系亲属,在第二大股东单位任职不违反第3项。

7、庚,庚的弟弟持有A公司1.05%的股份
可以,庚的弟弟属于主要社会关系,不违反第2项。如果此题改一下,“庚的配偶持有1%以上股份”,那么就不可以了。因为庚与其配偶是直系亲属关系,庚任独立董事违反第2项。

8、辛,辛于2010年5月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可以,只要提供法律服务已经结束,就不违反第5项,这里,没有“最近一年”的限制,不要与第4项项搞混了。

9、壬,壬的配偶的弟弟持有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份
可以,持有的是A子公司的股份,不违反相关规定。

10、癸,癸的配偶的弟弟的配偶在A公司的子公司任职
不可以,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一个“等”字,违反第1项。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
一、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或者是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一年曾经存在上述三项所列情形的人;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点评

10应该是可以,独立董事主要关系不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  发表于 2011-1-26 10:51
分析很细致,赞一个!  发表于 2011-1-2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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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5: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分析如下:

某上市公司A将于2011年3月选举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
1、甲,其夫人的弟弟在持有上市公司0.94%的股份(非前五大法人股东)股东单位任职
可以,其夫人的弟弟属于配偶的兄弟姐妹,属于主要社会关系,所任职的单位持股不超过5%,也不是前五大法人股东,不违反第3项。

2、乙,其持有上市公司0.01%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大自然人股东
可以,持股不超过1%,也非上市公司前10大自然人股东,不违反第2项。

3、丙,2010年2月,曾为上市公司代理过一宗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于2010年4月判决
可以,该代理的诉讼案件已于2010年4月判决和结案,在提名时,已经不处于提供法律服务的状态中,不违反第5项。

4、丁,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的股份,B公司同时持有C公司51%的股份,丁在C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
可以,丁没有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而是在股东单位附属企业任职,不违反第3项。

5、戊,戊为某高校的校长助理
不可以,根据2008年9月3日,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其中明文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当然如果证明校长助理不属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除外。

6、己,己配偶的父亲在A的第二大法人股东控股的企业任职
可以,已配偶的父亲属于主要社会关系,不属于直系亲属,在第二大股东单位任职不违反第3项。

7、庚,庚的弟弟持有A公司1.05%的股份
可以,庚的弟弟属于主要社会关系,不违反第2项。如果此题改一下,“庚的配偶持有1%以上股份”,那么就不可以了。因为庚与其配偶是直系亲属关系,庚任独立董事违反第2项。

8、辛,辛于2010年5月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可以,只要提供法律服务已经结束,就不违反第5项,这里,没有“最近一年”的限制,不要与第4项项搞混了。

9、壬,壬的配偶的弟弟持有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份
可以,持有的是A子公司的股份,不违反相关规定。

10、癸,癸的配偶的弟弟的配偶在A公司的子公司任职
不可以,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一个“等”字,违反第1项。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
一、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或者是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一年曾经存在上述三项所列情形的人;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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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6: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此题没有明示为上交所或是深交所上市公司,如何选择适用的标准呢,毕竟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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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1: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的有些分析是错误的,需要更正一下,关于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如下,请大家参考一下:
《公司法》、《首发管理条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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