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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处置涉及所得税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2 11: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企业持有B企业超过80%的股权,原投资成本8个亿,现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个亿.
A欲以对B企业的60%的股权(以下称为标的股权)作为出资,参股C公司(以股权出资,评估价值=15*60%=9亿,原始成本为6个亿),在A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针对标的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在投行实务操作中,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吗?多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3-2 14: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股C公司,那么持股比例<50%,不满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因此,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交纳相应的所得税。

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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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 15: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idyll 发表于 2011-3-2 14:02
参股C公司,那么持股比例

多谢。。我想的解决方式与此类似。


我个人倾向于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财税[20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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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6: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1-3-2 16:42 编辑

我认为此处是股权出资,如果评估增值了,肯定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根据税总的文记得该义务是在处置该股权时缴纳,而不是出资时。
当然,根据59号文,如果出资股权超过75%,或者取得C公司股权超过75%,都构成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所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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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09: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1.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属于59号文规定的股权收购范畴,需按照59号文的规定办理。
2. 本案例不属于特殊重组,依照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
3. 即使属于特殊重组,也不是免税,只是递延纳税,即在对该股权进行处置时再征收所得税。
4. 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增值部分的所得税问题,此前有文件规定(《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亦有明确规定,需要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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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同意老符的理解。  发表于 2011-3-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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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3 10: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多谢斑竹赐教.
但是:4. 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增值部分的所得税问题,此前有文件规定(《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亦有明确规定,需要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递延纳税。


这个文件已经在今年取消了..
如果达不到59号文的要求,那就只能老实纳税了。老板估计要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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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0: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ommanche 的帖子

查了一下,确实失效了。

适用59号文吧。

点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国税发[2000]118号失效废止。  发表于 2011-3-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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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1: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ommanche 的帖子

老板不是有80%的股权么,为何只拿60%出资呢?
如果拿75%以上,就适用59号文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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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3 14: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几个限制:
1、拟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会特别的大,如果股权出资的比例过高就不符合非货币出资低于70%的限制;
2。另外还有几个股东。
老板也不想拿太多的老公司的股权出来。。
很纠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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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7: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ommanche 的帖子

新的政策是《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没有递延缴纳的口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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