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brooks1986 于 2011-3-7 10:33 编辑
11、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仅需每次应当于召开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2、上市公司对公司与某董事A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召开董事会,该上市公司董事B由于不能参与该次董事会,委托董事A行驶否决权。(错)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的交易,提交董事会批准。(对)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4、某公司2009年未分配利润为-500万,2010年公司盈利1000万,则2010年公司需计提法定公积金50万。(对) 我的理解,这里所指利润是指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后的净利润。如果有法定公积金,应当先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15、公司A与公司B,新设合并成立公司C,则A、B均无需清算,债务由C承担。(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无需清算,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6、公司A购买公司B90%的股权,形成控股合并,则A、B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7、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如果出现清算情况,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必须按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后的财产】
18、2000某公司股东以固定资产出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500万元。2010年该公司破产清算,发现该固定资产严重高估,在2000年市价仅为100万元。则上述评估机构需对债权人承担500万元以内的赔偿责任。(错) 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