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brooks1986 于 2011-4-26 20:37 编辑
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4、创业投资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后,剩余资金可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购买其他证券等。
5、企业清算时,依法每年(短于1年则以清算期)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6、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7、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新税法中开办费必须于开始营业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11、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且企业所得与该机构有关,则境内收入(除股息红利)需按照25%缴纳所得税,境外收入如果已经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