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看了下准则2010讲解中的租赁这一章,想起去年一个售后租回的考点,抠了一下想关法规,觉得越发不清晰了
考题和准则讲解2010的P357的例22-15题意相同,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公允价值3100万元,出售价2900万元,例题解答是将出售损失100万元(2900-3000)全部作为递延收益在租赁期内分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考试时,我推敲了一下解释第2号的这段话,我是这么理解的: 1、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的部分,即3100-3000=100万元收益应出售时立即确认处置收益分配 2、公允价值与售价的差额,即2900-3100=-200万元应作为递延收益
不知道是我想得太复杂,还是2010版的讲解出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