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并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
1、已停业、正在清算或者已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是否还须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特别是该等公司的主要资产、负债大部分已转到了母公司或子公司核算,剩余资产总额很小,对合并会计报表不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是否仍需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如须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该等公司报表已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需按照持续经营条件假设进行调整后合并?
2、关于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核算,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不足冲减部分,继续冲减对应收该子公司的应收债权,合并时是否应恢复被冲减的金额,以便内部往来金额能抵消?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对于已停业、正在清算或者已被吊销执照的子公司,公司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1、对于已停业的子公司,如公司对该子公司仍拥有控制权,则公司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对于由于自行解散而进行清算的子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仍对其拥有控制关系,公司可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3、对于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而被强制解散而进行清算的子公司,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公司已不对其拥有控制关系,公司可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二)对于资不抵债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公司应分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两个层面分别考虑:
1、公司在个别报表中应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考虑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合并报表中继续确认上述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公司还应将其与该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往来余额予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