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337|回复: 4

[疑问求答] 企业改制相关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17 22: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请教各位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本条规定是否还适用?
发表于 2011-5-18 10: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法释〔2003〕1号)是否有效的问题,去年会里印发的发行审核手册(2010年)版仍然是收录这个法规,应该还是有效的吧。
关于划线部分。
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新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可以看到,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对于划线部分的规定是一致的。所以,个人认为还是应该看(法释〔2003〕1号)


评分

参与人数 1 +4 收起 理由
草木灰 + 4 仍然有效木有问题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5-18 11: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syrogers 的帖子

问题是“申报债权”和“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是一回事吗?否则新公司法里对合并、减资时债权人的表述是“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174条和178条),而解散时,才提到是“申报债权”(186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5-18 12: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esson 的帖子

邯郸钢铁:关于换股吸收合并的债权人公告-20090704
本公司债权人可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200974)起45日内(2009742009817),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申报债权),担保人为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点评

那么也就是实务中,要求清偿就是申报债权了  发表于 2011-5-18 12:54

评分

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草木灰 + 6 嗯嗯,举个例子最为直接明了:)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5-22 18: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文针对企业改制相关规定,与现行公司法不矛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8-21 08:06 , Processed in 0.272729 second(s), 3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