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披露口径是不一样的。就决策而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均按照相关的担保办法进行决策,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搞清楚这两个概念: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了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担保,即除了对全资子公司以外的所有的对象提供担保均可计算在内。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是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1、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担保;
2、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3、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控股子公司对自己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上述四种情况哪些需要经决策程序,请高手指教?
就披露而言,根据深交所规则:
9.1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上述规则可否理解为:就披露而言,只用披露以下三种情况 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 2、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和兄弟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
以上分析,是否正确,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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