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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6 23: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审核期间,非公开增发(现金)调整发行价格是否需要重报材料
发表于 2011-6-7 23: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公开发行规定的不低于是指一个范围区间。
底价按确定定价基准日确定。
具体价格待拿到批文询价后确定。
一楼应该是指:在熊市中股价不断下跌,市场价可能会低于基准日要求的最低价,需要调定价基准日的情况。其实这种时候,最考验投行的智慧,即如何选择定期基准日,如果选择发行期首日,就不存在调基准日。
在实践中,部分投行会采取“羊群效应”按一股选董事会作为定价基准日,结果碰到08年这样的熊市,就哭爹喊娘,发不出去了。此时,证监会内部规定,有一次调定价基准日的机会,但未CSRC未对外形文,更没有要求要重要报材料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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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0: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用重新报材料,似乎是在上会前有一次调整价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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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23: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上会前又一次调价的机会,但是应该是要重新开股东大会的,或者前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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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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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06: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定价发行的,不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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