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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主板上市障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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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2: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板IPO管理办法中对  "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   的情形未明文规定为发行障碍,
但在答题是,如出现上述选项,是否应该入选?
发表于 2011-6-30 22: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选的,

创业板对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有要求,但主板审核时也要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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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3: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参照公司法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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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2: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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