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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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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2: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但是从2010年第四次保代培训中提到:指标计算口径
(1)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

哪位达人能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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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8 神鬼莫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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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00: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应该扣除啊,不扣除的话,可能造成一下情况。
比如A实际控制人下,有2家企业a和b,拟让b上市,现在要把a装入b中。
那么,如果a的3项指标都高于b,就要重组后运行1个完整会计年度,时间等不起。那么,可以选择把a的货物不直接出售了,低价直接卖给b,让b用高价对外销售。这样一来,b的利润总额、销售收入一下子要高于a,规避了达到或超过100%的情形。
因此,感觉,关联交易要扣除。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吗,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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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03: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看笔记只看了一半吧,肯定是说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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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09: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10年第四次保代培训中提到:指标计算口径
(1)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
有可能前提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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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09: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讲的是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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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 20: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obilrobot 的帖子

请问意见3中的扣除是分子和分母都要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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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21: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是关联交易,一个是交易。一个指的是同一控制下,一个指的是非同一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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