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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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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08: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独立董事的资格要求中,有一条法规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形:(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请问这条是针对聘请时存在的现状吗?若1个月前为此公司提供过咨询服务,可不可以为独立董事?
发表于 2011-7-9 08: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所备案有具体要求,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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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2: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所备案?那个法规?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如果在1个月前提供服务的应该不构成障碍吧?请2楼明示!你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很具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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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3: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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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0: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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