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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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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确定通光电子是追溯调整了,见招股说明书P285:
(1)2010 年6 月以前本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海门市国家税务局海国税外汇缴字[2006]2-005 号文件批准,认定2005 年度为本公司开始获利年度,自2005 年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2010 年6 月24 日,本公司经江苏省商务厅苏商资[2010]610 号《关于同意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批准,变更为非外商投资企业。
鉴于本公司成立于2002 年1 月29 日,设立未满10 年,需补缴累计减免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经海门苏瑞税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2-2009 年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审核,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12,910,455.88 元。本公司于2010 年6 月24 日对所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予以补缴并进行了追溯调整,故2008 年、2009 年、2010 年本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而保代培训上也说得明明白白:
(七)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改制过程中使得外资比例低于25%而补交的以前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处理,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可以分摊到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
基于三点理由:1、按照会计准则,只有重大会计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可以进行追溯调整;2、补税是在当期进行决策时可以合理预期的事件,应算作当期事件;3、一般享受所得税优惠时,都是在收到当期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进行追溯。因此,补交的税应全部计入当期。
真要考起来,叫人如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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