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五)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对于符合2.1条所列上市条件的债券,本所根据其资信等级和其他指标对其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不能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债券,只能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
实务中的公司债基本都是AA及以上的,小于AA不能再交易所交易。
(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证监会审核的是发行,目前用的含少数股东权益的及资产,交易所审核上市,用的是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
(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证监会目前用的净利润是否扣少,不明确,但交易所明确是扣少,这里要求还是1.5倍。对我们做实务有影响的,最好要考虑1.5倍,不要等发了公司债,上市上受局限。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