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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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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23: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高人:
会计准则解释3第三条:高危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一期,问题1:
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费用;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提取折旧。

请问,证监会的规定与会计准则解释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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