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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 公司债vs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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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21: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债、可转债)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可转债无此规定)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公司债、可转债)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公司债、可转债)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债、可转债)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债、可转债)
上述第二条,可转债中为什么没有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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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21: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理解,仅供参考,不一定对。
债券受托管理人也叫债权代理人,目的是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持有人开会其实不是那么容易的,需要召集组织沟通协调。其作用是为了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在那么多债券品种中,有受托管理人或者债权代理人的品种有:公司债、可交换债、非定向证券公司债,而可转债、分离债都没有,其他的发改委系列的企业债、银行系统的短融、中票、资产支持证券也都没有。
产生这样的情况我分析有可能是:
1、银行间、发改委系统的债券投资人大都是机构,他们自己就很专业,不需要代理人。
2、证监会系统的投资者有机构有个人,因此找个代理人就很必要(定向证券公司债除外,它是对机构的)。但是可转债和分离债有股的性质在里面,债券持有人往往又是潜在股东,而且到最后转股、行权这些事情都是要持有人自己亲自操办,所以找代理人也代理不了什么太多的事情,因此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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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23: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转债没有指定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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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23: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广东巨轮股份

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与齐鲁证券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并聘请齐鲁证券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受托管理人 投资者认购本期可转债视作授权齐鲁证券作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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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没有管理人吗?好多案例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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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22: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f16 的帖子

银行间市场的短期融资券有一个“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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