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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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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17: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2003年56号文: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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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难道这些交易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关联方已回避)也不行吗?感觉和现实操作已经脱节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7-31 20: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来又出了个【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那个规定就更合理了,规定了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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