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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股权激励的两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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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6: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问题一:要调整行权价格是否一定要先撤回,再重新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问题二:如果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给的是限售股的话是否其授予价格不低于草案公布前的1个交易和30个交易日收盘价?这样的话授予价格会否太高 没有人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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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6 第二题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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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6: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一:因除权除息调整价格的,应当事先约定,并约定是否可授权行使该种情况下的价格调整; 如果是因激励方案变化,要调整授予价格的,才要撤销并终止原来的,再进行一个新的。

问题二:不低前于1和前30收盘价,是授予价格啊。一般都有等待期才能售出呢,售出时的股价一般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等待期激励办法中规定了不少于1年;国有的特殊,好像是不少于2年;
市场上有些公司最后快到期时终止了股权激励就是因经过了一段时间后二级市场的价格已比当时价格还低了,没有激励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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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17: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圆圆 第一问题 我懂了
第二个问题在试点办法中规定的是期权的行权价格 而在国有股权激励中规定的是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意思就是包括限售股的授予价格或者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知道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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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07: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vensson 的帖子

讲的是股票期权,又不是限制性股票,只有限制性股票是立即支付对价的,但是限制性股票一般都是打五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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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7: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圆圆 发表于 2011-8-1 16:17
问题一:因除权除息调整价格的,应当事先约定,并约定是否可授权行使该种情况下的价格调整; 如果是因激励方 ...

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调价都要“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吧?事先约定调价的方式和原则应该一个必要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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