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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635|回复: 3

[疑问求答]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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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23: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从业资格《证券发行承销》P79页看到倒数第八行有这么一个规定,是企业改制那章的。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将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
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现在还有这个规定吗?出处在哪里?怎么找也没找到。


发表于 2011-8-9 11: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搜寻《 2001.05.11 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有大致同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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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1: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是来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里》,文件生效时间在首发办法之前。而首发办法是说不得存在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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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9 14: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两位,《首发办法》是没有这么严格了,但是《发行和承销》上还有这句话,不知道实际操作时候还要参照这个吗?考试时候有这个要作为正确选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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