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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有关全面要约及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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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3: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不是只要发出全面要约,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都要提供现金选择权?
另外,对于协议收购超过30%的部分,如果没有向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是不是必须要发出全面要约,也就是不能发出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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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3: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1、以退市为目的的,才要现金选择权
2、我理解是的,必须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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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7: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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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8: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iniefield 于 2011-8-11 18:17 编辑

1、我理解规定了两种情况,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和豁免没取得的,主动全面要约不一定。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2、超过30%的协议收购应该全面要约,但是打到30%的可以部分要约。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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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8: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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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要约收购”一节: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2、
若协议收购超过某股东35%的部分,除非获得要约豁免,应该以全面要约方式继续收购(可以只是收购5%,但必须是对所有股东的“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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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8: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白了少年头 的帖子

1、如果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的话,必须提供现金选择权。

2、您说的我没太看明白,我的意思是如果协议收购到30%了,可以发出部分要约,但是如果想要收购一次超过30%,超过的部分则必须全面要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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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9: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1、全面要约情况下,用证券的,都要配现金选择权,其实这个比较好理解,你一旦全面要约成功,流通股东就丧失流通权了,当然要给人家现金的选择余地啦;
2、凡是超过30%的部分,要想获得,在现在的条款下,要不你就要约收购,要不你就申请豁免。
如果你听话,主动采取要约方式,那么可以用部分要约完成;
如果你不听证监会的话,牛哄哄的,硬要采取非要约收购的方式,那么证监会就会要求你做全面要约,或者把新获得的超过30%的部分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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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收购超过30%的部分必须全面要约,不分主动被动,除非申请豁免。  发表于 2011-8-11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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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iaotaoibd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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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9: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未获得豁免,而收购人又要硬来的情况下,全面要约是一种惩罚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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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9: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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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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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0: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动要约收购,可以采取部分邀约,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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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对的  发表于 2011-8-14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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