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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关于募集资金投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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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1: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交所:强调置换安排必须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且金额确定未披露的,视同募集资金变更
深交所:深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均需五机构发表意见(董事会+监事会+独董+会计师+保荐机构),并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但接着又说如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置换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告(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则规定应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报交易所并公告
请问:
按照深交所的规定,需要五机构发表意见的情况是指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且金额不确定的情况,如已披露且金额确定的,无需履行审批程序,直接公告即可???
即:上交所如置换未在申请文件披露的,算募集资金变更,深交所就不算变更呢???
发表于 2011-8-14 12: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预先披露应该是已经经过证监会的审核同意,所以直接公告即可,如没有均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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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3: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说的是对的,法规表述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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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2: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楼主的理解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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