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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336|回复: 5

[必考知识点] 深交所新版交易规则知识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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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1: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交所: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累计申报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作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该点原来是取前收盘价近的为收盘价,目前改成价格之上的买入申报数量与之下的卖出累计申报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作为成交价,不知道这么改处于何种考虑?
发表于 2011-8-15 21: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读都读不懂。唉,越看越复杂。越看水越深。

点评

同感,读都读不懂  发表于 2011-8-18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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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1: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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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22: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anny945 的帖子

那就是和上交所规定理解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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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2: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jjmylover 的帖子

我理解在这点上应该是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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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7: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段我看完就想放弃相关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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