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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05|回复: 6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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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5: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法院的裁决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时,需要履行公告义务;同时需要想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吗?
发表于 2011-8-19 16: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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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6: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司法裁判导致30%以上股权变更,需要遵循《收购办法》关于协议收购的规定,但在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里找不到对应的豁免理由,不知道实务中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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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8: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alda 的帖子

为啥可以豁免?
如果可以n多公司可以走这条路收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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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6: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裁决导致投资者持股超过30%,不能申请要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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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8: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类似的途径,只有继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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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4: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裁决导致投资者持股超过30%,不能申请要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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