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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创业板采取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为什么和主板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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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6: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业板上市规则: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主板上市规则: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16日
证监发[2005]51号)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8-20 16: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9号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基本一致。是不是主板上市规则也要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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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1: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05年的那个规定很多地方不适用了,
1、要约回购和收购办法也有冲突,一个是10天无异议期,一个是回购价格,这两点是按收购办法来还是按05年的回购办法来,知道的指教一下?
2、集中竞价方式下公告问题肯定按08年的那个补充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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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1: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自 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2008年修订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其中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也应废止,而且创业板上市规则对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是依据补充规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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