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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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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7: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这其中“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具体是啥意思?


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是这样的:“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我理解的难点是这样:
1、第五条第(一)项主要是说证券公司预扣的做法,预扣这个行为没问题;


2、但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如何按第五条第(一)项执行啊,因为俺觉得第五条第(一)项都没有对“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提供解决方案。在第五条第(一)项中,本来就说的是证券公司先预扣,扣的多和少先不管,等你自己回头拿着实际收入和实际成本去申报清算,多退少补。这一项压根就没有说实际成本没法确定时候的处理方式。


等于说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究竟怎么核定成本,没有说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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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1-8-29 16: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就是按照证券公司预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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