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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企业转让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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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1: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加粗的文字没有看懂,不知道怎么余额给对方?哪位大哥帮忙解答下阿?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22: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木有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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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2: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yrogers 于 2011-8-24 22:33 编辑

比如,A企业持有限售股100万股,成本每股1元,然后协议转给了B,5元一股,得到500万元,但是没有登记,A是代B持有的。后来10元一股解禁卖了,得到1000万,交税是900*25%=225万元,到手是775万元。然后给B是275万元(或者是500万元,看A和B之间协商税谁来承担),这个275万元(或500万元)不用再重复征税了。

点评

正确呀  发表于 2011-8-24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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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zj_20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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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2: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全错。。。
转让收入全额计税,1000万征税250,实际得到750,全部给B,B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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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3: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来自视野论坛张伟老师的一篇关于39号文的节选: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解读:
在对限售股检查过程中,经常发现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多次协议转让持有的限售股股票,但是股票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限售股股票10万股,购买成本为10万元,因资金需要协议转让给B公司,作价500万元,B公司又作价700万元卖给了C公司,两次转让均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限售股解禁后,A公司将限售股抛售,取得收入1000万元。上述征税理论上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每个环节均缴纳税款。
A公司转让限售股股票给B公司所得:500-10=490(万元)
B公司转让限售股股票给C公司所得:700-500=200(万元)
C公司转让限售股股票所得(A公司过户):1000-700=300(万元)
三道环节合计所得为490+200+300=990(万元)
第二,按照“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便于征管的原则,只认可法律意义上的限售股转让。
A公司转让限售股所得:1000-10=990(万元)
A公司将纳税后的余额转付给C公司时,由于A公司已经就990万元所得全部纳税,因此C公司不再纳税。
在理论上,以上两种方式纳税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对每个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难以操作,因此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就明确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9号公告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即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实践中,一般而言限售股转让不会有股权转让损失问题,如果实际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上述案例中承担股权转让所得纳税的A公司,根据所得与损失相对称的原则,也应该允许就股权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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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3: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我的做法应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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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3: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39号文的第二条和第三条是对应的,分别规定了股改导致代持(差额计税)和自行转让导致代持(全额计税)两种方式,另外不管税局是否认可代持,法院是认可转让合同的,所以转让收益是B的而不是A的,而且A已经得到了B付出的500万,没理由再截留转让收益,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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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0: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俗理解,就是代持股票减持收入并入代持方一并计算,被代持方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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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10: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kywalker 于 2011-8-25 10:34 编辑

楼上的神仙,你们出现得太晚了,还有3天考试我现在都没时间看这个了,考完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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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29 14: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两位的分歧在于两点:1、是全额纳税还是差额纳税?2、解禁前的那部分转让收入是否支付给受让方?
第一点,个人理解差额纳税更加合理。
第二点,其实在于解禁前那部分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协议时是否已经支付,如果受让方已经支付给转让方,那么后来出售限售股时转让方应该将扣税后的全部收入交付给受让方,如果受让方之前没有支付给转让方,则后来出售限售股时应该将扣税后的收入再扣除这部分收入交付给受让方。
不过不管是那种情况,都说明一点,在统一交税的这种情形下,实际转让方是不用交税的(在楼上的例子中,可以直接取得500万),交税的实际都是受让方,转让方只是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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