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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创业板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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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22: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创业板只提了上面两条,对于创业板发行人最近36个月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公开谴责有没有障碍呢?
发表于 2012-5-16 11: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的仔细啊,等高人解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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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7: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应该是同主板的规定对照的看的吧,下面是主板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根据主板的要求,即便是违反行政法规也要看情节是否严重。也就是说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不一定构成重大违法,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创业板不采取主板的表述,但宗旨应该是相同的,即上述问题不构成重大违反违规行为,则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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