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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325|回复: 3

[必考知识点] 关于接受捐赠和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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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09: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说: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之前有帖子说新会计准则前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新会计准则后计入“资本公积”,求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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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10: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时股改大股东支付的对价,如果在2008年报出来之前披露,可以选择用营业外收入来,2008年报之后的,必须计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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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3: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会计准则执行后,接受捐赠和债务重组收益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但从2008年报起,来源于控制股东及其子公司的捐赠和债务重组收益应计入“资本公积”。

点评

同意  发表于 2011-11-8 21:51
同意  发表于 2011-9-10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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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20: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入资本公积没有异议,但是入账价值是按原控股股东账面价,还是评估后可按评估价呢?
个人认为按评估值,因为类似股东投入资产,以协议价确认资产价值,但是不公允的按公允确认,评估值为公允价,所以可以按评估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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