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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村委会可以作为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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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2: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有一道真题,说村委会作为股东是否构成发行障碍.还有一题是6%股东的股权质押是否构成发行障碍.我深以为,5%以上的股东就成主要股东了(招股书是这么披露的),故选了构成.
大家的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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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3: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企业上市问答》1.什么是发起人?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谁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东不是发起人。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审核的实践,是否能够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7)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民事主体,则不可作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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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怎么没搜到?《中小企业上市问答》什么时候的啊,还在有效期?  发表于 2011-9-2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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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中举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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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4: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这本书一直没看,看来也要好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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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20: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委会本身是自律性组织,并不具有法人资格;登记为法人资格具体是以什么形式呢?未见过,哪位能给个案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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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条哪款说不具有法人资格?  发表于 2011-9-29 13:53
力生制药  发表于 2011-9-2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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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01: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根据公司法就行吧,搞民法通则不成考司法考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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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01: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6%股权质押那个挺纠结的,法规写的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不存争议等情况,保代培训说的是主要股东,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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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00: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獐子岛案例,似乎发起人之一为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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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10: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lamm 的帖子

獐子岛有限公司成立时有村委会股东,但是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股东均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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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4: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委会作为股东不构成发行障碍.6%股东的股权质押也构成发行障碍.但IPO时肯定是减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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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3: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登记注册有关问题作答

[2007]20号

反映问题单位:湛江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科

反映时间:2007年8月28日                  

反映形式:内网文件夹报送《业务请示》

作答时间:2007年9月18日

                                                                                                                                                                       

【问题】:村民委员会可否成为公司股东(发起人)及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意见】:

1、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的性质做任何具体规定,经请示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局,目前总局没有对此作出限制。申请设立公司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并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2、村民委员会不能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理由:《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其不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也不属于自然人,因而不具备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条件。

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办函〔200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请示中提到,你省农垦系统职工都是城镇户口,垦区未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不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不能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合伙企业法》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目的在于防止参加合伙的公益性组织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村民委员会作为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点评

根据上面解析,村委会不是法人了。那中小企业上市问答里面的条款村委会做发起人的条件是登记为法人的说法就是错误的了?  发表于 2011-9-3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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