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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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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shengbin 发表于 2016-5-31 16:01 没有用。视同直接持股。
wangze1314 发表于 2016-5-31 16:02 首发管理办法中有规定,间接持股也不能转,但是重组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间接持股问题,请问有没有法律依据 ...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6-5-31 16:04 你反过来想,如果间接持股可以,那这条规定是不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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