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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发起人-有关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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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22: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合伙不是法人为何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呢?
发表于 2011-9-12 22: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当然登记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公司法。但是登记管理条例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这一规定已经涵盖了发起人是有限合伙的情形了,而且实务中确实也接受了合伙企业作为发起人的情况。
我觉得楼主没必要再纠结于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来就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阶段和情形,变更在程序上遵循了募集设立的的程序,但是实质上不过是公司类型的变更,变更后形成的公司承继了之前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
实务中既已接受合伙企业作为发起人,也没必要用这一条来否定实务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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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武昌鱼 + 3
lawyernju + 10 + 1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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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1: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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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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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5: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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