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eneral 于 2011-10-16 13:11 编辑
向大家请教两个问题 1.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想问下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实际有哪些?发行公司债券算不算? 我在网下看了下《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保荐人国泰君安的信息中列出了“项目协办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德邦证券的信息中也列出了“项目协办人”,那么此处这三家券商列出的“项目协办人”均属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所称的“项目协办人”吗?
2.民生证券保荐八菱科技于2011年4月通过发审会,由于在6月的初步询价中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而中止发行。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我对这一条的理解是:在10月末之前八菱科技可重新启动发行。
证监会已定于10月17日再次开发审会审核八菱科技,是因为八菱科技的招股书的数据要更新到2011年6月份吗?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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