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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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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4: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请教大侠,这里加黑部分到底是什么意思,股权转让所得以外币表示吗?那计税时需要再转为人民币吗?如果需要,折算汇率怎么取?为什么不已初始投资时外币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作为股权转让的成本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18 15: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理解:
(1)比如首次以美元投资,汇率为1:6.5,100美元/股,投资了100股;第二次以美元投资,汇率为1:6.3.120美元/股,投资了100股。那么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还应该以美元计价,转让成本价可以以两次投资的加权平均计算出投资成本,即(100*100+120*100)/(100+100)=110美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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