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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股东同比例追加投资,不增加注册资本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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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大小股东同比例追加投资,不增加注册资本的涉税问题
大小股东2010年出资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出资完毕后,2011年大股东与小股东计划按现有的出资比例同比例追加投资,但不增加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大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在注资前后保持不变、权益不变,因此理论上没有必要增加注册资本。大股东以土地追加,小股东以货币追加。
对于追加投资不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公司法》没有规定,按“增资”的定义,注资不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不是增资;《登记管理条例》只要求对增资(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要求登记,因此可能无需去公司做变更,因为没有任何变更事项。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8、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具体会计处理,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7000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00
此种方案的问题在于:
1)法律及工商上是否认可,是否无需工商变更?是否需要约定,本次追加投资,日后必须转增股本,避免被认定为洗钱或捐赠?
2)会计处理是否可以计入股本溢价?
3)税局对此种追加投资,如何认定?是否能适用“投资入股”的免税规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免?如何保证本次追加,不被认定为捐赠。
盼高手给予明确解答!
发表于 2011-11-2 11: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1. 做捐赠处理,不涉及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变更。
2. 考虑所得税。
3. 不是股本溢价。

点评

通过协议约定,本质并不是捐赠。  发表于 2011-1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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