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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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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0 00: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之后的一项政策,我查找了前后相关法律还是不清楚以下问题,请求各位懂行的给予解答:
1、这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指外国投资者?
2、为什么会有划时点(2008年1月1日)而定呢?是因为新旧法之间的衔接吗?

请求解释并请各位附相应的法条以梳理逻辑关系,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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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3: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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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6: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即外国投资者。新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
2、划时点2008年1月1日就是因为为新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之前外国投资者是免税的,现在外资的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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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0: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所以免征的是外国投资者的所得税,同时由于新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纳税义务,所以需要从2008年1月1日即新税法颁布作为划分界限,进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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