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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能否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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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3: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控股股东能否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股权质押?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了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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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13: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接着问一下,接受质押物的一方如果接受质押的股权达到5%是否要公告?
接受质押一方原先就是股东的是否要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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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9: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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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02: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是股东财产,其可以将其用于质押。但超过5%以上的股东,其质押股份均需要通知上市公司。若质押的股份在5%以上,上市公司需要披露。
接受一方,即便过去是股东,也不必要进行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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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6: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索了一下,发现很多案例,看样子是没有限制。

但我个人觉得存在不合理之处,三年内不能转让,为的是保持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质押的目的是变相套现,有可能导致强制性股权转让,最终影响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不知道哪里能找到相关的规定,请路过的兄弟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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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7: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中小板的企业,应该按照下面的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上市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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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06: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的出质以可转让为前提。
6楼引用的法规不正确,无法说明锁定期内的股票是否可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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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0: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质押是可行的,且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会将股权质押借款的到期日延至解禁期后(注意,是一般情况,我还没见过反面教材,也许是我见的case少的缘故吧),这样,就不存在实质性套现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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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2: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股应该是这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51号)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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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4: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  "法律 "  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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