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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向增发对象的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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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3: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那么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能作为发行对象吗?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信用高、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也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那么因为定向增发的股票不具有高流动性,是不是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就不能作为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呢?
如果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能作为发行对象,那么一家券商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集合理财产品认购的,是否比照基金一样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麻烦哪位给我个解答,谢谢啦

[ 本帖最后由 ap791203 于 2008-11-28 13:36 编辑 ]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0-26 00: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基金公司管理的多个基金产品视同一个发行对象,
证券公司的多个集合理财账户可视同一个发行对象,一个定向理财账户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支持我的请加分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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