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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属企业关联人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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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4: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以上是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人的确定的论述,“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中半数以上的董事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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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4: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共同控制,不认定为关联关系。
但如果受共同控制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影响董事会表决结果)为关联人,可能会导致利益倾斜,因此认定为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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