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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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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20: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公司IPO申请经发审委表决后,证监会不予核准,该公司有权向证监会提出复议。
发表于 2008-12-4 23: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行政许可法,是有权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但IPO好像不可以,没见提及,也没见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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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22: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
证监会的通用发文格式最后一段就明确表示可以复议和诉讼.

关于不予核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5月17日举行2010年第27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申请人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07年度并计入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182.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8%、13.12%;调减2007年度并计入2008年度净利润517.7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2.49%、40.06%,且该调整事项发生在申请人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说明申请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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