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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媒体] 争议:丧失中国国籍即丧失律师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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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21: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思辰定向增发疑存硬伤
2012-01-17 18:3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王文志 张彬
  2011年12月31日,立思辰(300010,SZ)公告称:接到证监会批复,核准公司向张敏、陈勇、朱卫、潘凤岩、施劲松发行股份购买上海友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网科技”)股权等相关资产。立思辰成为创业板中首家获准实施定向增发的公司。
  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立思辰增发相关法律意见的经办律师之一查扬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具备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合规,致使立思辰此次增发存在法律障碍。
  2011年3月3日,立思辰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公告。公告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自然人张敏、陈勇、朱卫、潘凤岩、施劲松合法持有的友网科技合计100%股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事务所”)为立思辰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一事的专项法律顾问,经办律师为周蕊、查扬,并附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 》。
  2011年11月14日,立思辰发布公告称,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证监会有条件通过。2011年12月30日,立思辰发布公告称,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证监会正式批复,并附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事实上,查扬的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备受争议。1月11日《经济参考报》网站刊发《光线传媒上市涉嫌虚假陈述 独董外籍身份遭隐瞒》一文,指出查扬在2001年即已加入美国国籍。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查扬加入美国国籍,他就不具备在中国申请律师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查扬于2001年加入美国国籍后就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他就不具备在中国申请律师执业资格。
  查扬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加入美国国籍一事不愿多谈。
  “如果监管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意见,则说明其对程序、条件没有交代清楚”,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公司上市和增发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是表明公司上市和增发行为的程序、条件合规,这是不能缺失的条件之一。
  2001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的《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指出,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如果查扬不具备中国律师执业资格,那么立思辰此次增发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就达不到规定人数,涉嫌违规。“如果查扬不具备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仍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是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该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都负有责任,涉嫌对投资者进行欺诈。”张远忠表示,如果立思辰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法律意见书不合规,就是说该事项的法律可行度可能会存在问题。
  记者就此问题多次拨打立思辰董秘华婷电话,均无人接听
  记者还发现,金杜律师事务所是立思辰在创业板上市时的法律顾问,立思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个经办律师中也有查扬。


发表于 2012-1-20 14: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问题有争议,因为台湾人也可以考司法考试,虽然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台湾人拥有的是中华民国的国籍。另外,虽然那个律师获得美国国籍,但由于没有定居国外,不能算自动放弃本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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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0 19: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人参加考试的确是个宪法性问题。首先台湾人不太可能宣誓效忠大陆的宪法和其他法律(包括反国家分裂法),所以他们参加考试的基础是有问题的,这个不同于香港和澳门人的考试资格。

双重国籍实践中怎么操作我真的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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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0 20: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有个问题,他没有定居美国怎么获得美国国籍的?和老美结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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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23: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确实有争议!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条文没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只规定只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才能参加司法考试。但没有说,通过司法考试后丧失中国国籍的,自动吊销授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假如查杨律师在参加司考时是中国国籍,而通过司法考试又是客观事实,他是在符合执行律师法定条件下获得执来资格,没有法律说,他的执业资格有问题。也没有法律条文说入籍美国就意味着“(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一事实不存在,这一条件不具备。
    再说了,司法考试施行办法只是部委规章,法律位阶非常之低,可以随时修改,就好像可以变更条件让台湾居民参加大陆司考一样,它规范的只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前置条件,而未约束通过考试后条件变更时的资格延续或丧失的问题。而执业律师资格的授予是法律层次(人大常委会所立《律师法》)规范的行政许可行为。以部委规章否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这种看法本身就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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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01: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执业的时候是中国国籍就行了,以后每年交点注册费,谁还管你是不是中国国籍?这个问题有那么难理解吗?唠唠叨叨的写那么多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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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04: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澳台早就开放可以参加大陆司法考试了,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查扬的合理解释可能是在参考和申请执业注册时尚具备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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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0: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huo_1022 发表于 2012-1-20 14:05
其实这个问题有争议,因为台湾人也可以考司法考试,虽然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台湾人拥有的是中华民国的 ...

哥们这话说的有点白了,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加入外国籍即意味着主动放弃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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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01: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意味着放弃,但是事实上没有放弃,就按中国人算,不是按外国人算。另外,加入外国国籍且定居在国外的,才是放弃中国国籍。此处,定居仍在国内。有很多这样的情况的案例,都把这种身份的人当称中国人来看待。比如:一个人犯罪了跑了,跑完后去国外弄了个外国国籍。抓住后按本国公民对待,因为没有去公安部申请注销中国国籍。国际私法上也是这样认定,当一个人有双重国籍时,如果一个国籍是本国国籍,那么先按照本国国籍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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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7 11: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律师被塑造为司法体系的一份子,司法属于本国内政,因此,毋庸置疑,只能由本国人士执业。这是一个根本的逻辑演变。
但是至于实际怎么处理,虾有虾道、蟹有蟹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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