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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1: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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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只要能用货币估价的,都能作为出资,在此不累述。
2、依据物权法规定,我国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滩涂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除有特别规定外,都是要支付对价给国家的。这样,评估作价就不是问题了。
综上,应该都是可以作为出资的。建议通读《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看来出题人还是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的,对律师来讲,也有难度。
另外,还有另一个思考的角度:只依据公司法(第27条)即可,其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而问题在于,目前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概念,这就使对“土地”范围及“使用权”范围的界定出现模糊。如“土地”是否包括海域;“使用权”是否指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
依据百度的解释: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本人认为,该解释没有明显的法律瑕疵,是可以接受并在实践中运用的。
综上,滩涂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等用益物权都是包含在“土地使用权”这个大范畴之内的,因此,必然可以作为出资。
本人认为第二种分析方法虽然可能会存在法律瑕疵,但较容易理解和掌握,至少应付考试是可以的,还待在实践中检验。哈哈。
关于抵押物(不动产)或质押物(动产及权利,如股权、存款单)出资问题,不必考虑太多因素和条件,其实就是最基本的考点;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抵押物出资的;而质押物则已经交由质权人保管,根本不在你手里,更不能作为出资。建议研读物权法。
如果这是08年真题,建议版主“加精”,该知识点较为重要。
还请大家多提意见,共同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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