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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丰棉花招股书披露:2004 年7 月20 日,银丰集团和张卫平等56 位自然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以每股1 元的价格,银丰集团以货币出资形式认购2,472.2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2.4066%;56 名自然人以货币出资形式共认购527.8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5934%,其中以自有资金出资认购406 万股,以银丰集团赠与的资金出资认购121.8 万股(赠与资金按照自然人自有资金出资的30%确定)
同时,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赠与股份的批复》及《股份赠与协议》,约定银丰集团对参与发起设立银丰棉花的56 名自然人在其406 万元出资到位的基础上,以每股1 元的价格赠与每位自然人其出资额30%的股份,合计121.8 万股,所需资金121.8万元“直接抵减银丰集团的净资产”
问题,姑且不论由集体企业控制的大股东银丰集团是否可以将股份赠予自然人,从招股书来看,该大股东并未实际向自然人出资,而是通过抵减股东净资产方式作为出资赠予,不太能明白,这种方式的逻辑性在哪里,自有资产的抵减可以直接作为出资么?这个行为是否实际是由大股东代为支付了出资呢?抵减以后大股东层面财务如何处理?如此出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答案寻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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