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IPO新股之发行与承销说法正确的有( )?
A、在某新股发行中,主承销商自主推荐4名具有丰富投资经验、较强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错误,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B、某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后,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错误,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也可通过其他合理方式预估发行价格区间。
初步沟通不得采用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不得向询价对象提供除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C、发行人预估价格区间的,主承销商对预估价格的专项意见在初步询价时应当保密,不得披露;【错误,二、发行人预估发行价格区间的,应在发审委会议公告前向发行监管部门提交关于发行价格预估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初步沟通的具体情况、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区间及其对应的市盈率(或其他估值指标,下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比较分析情况,预估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的理由及相关风险因素分析。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同时提交对预估价格的专项意见并在初步询价时披露。】
D、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不向询价对象公开推介;【正确,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E、主承销商控股股东的自营账户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但主承销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发行;【错误,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F、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董事会确认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一律重新询价;【正确,九、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并在公告盈利预测报告后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应重新询价。】
G、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不再设12个月的持有期限制;【错误,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H、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转让老股总量的50%;【正确,(二)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I、发行数量4亿股以上的,网下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错误,已删除】
J、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以转让首发上市时其已持有2年的股份,但所得转让款必须在1年后才能转出;【正确,(三)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K、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正确,第二十八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L、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如果申报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上的机构超过5家,“必须”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获配的机构;【正确】
M、某询价对象参与了网下初步询价,未参与累计投票询价,其可以参与该次网上发行;【正确,第三十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一)采用询价方式定价但未参与初步询价;】
N、首发新股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必须”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正确,】
O、网下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错误】
P、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错误,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