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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协议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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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13: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为国有控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当地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006年11月,甲将其若干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集团公司,是协议转让,未进场,只有当地国资局的批复.且履行的程序仍然是立项,评估,确认.
问题:1,这种协议转让虽属内部权益变动,但未经省国资委同意,是否不合法?
        2,当地国资局仍然执行立项,评估,确认这太诡异了,2001年改革就已经将立项确认制变为核准制了,请问如何对外披露?
发表于 2012-7-7 19: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资是分级管辖,如果是市属企业,应该不用省级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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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20: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要看是否违背当地政府的管理体制和对转让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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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15: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xishi2003 发表于 2012-7-7 19:51
国资是分级管辖,如果是市属企业,应该不用省级部门核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
第三十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包括后来2006-12-31出的规定,都将不用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限定为省国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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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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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8 23: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属于企业内部无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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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1: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1、个人觉得协议转让还是需要省级国资出文件的,如果当时没有,补一下呗,应该不难
2、评估立项的事情,国资就是这么干的,你如实披露就行了,这个应该没人管的,因为评估立项只能理解为更严格,既然如此酒更没有国资流失的问题啦,至于国资的程序对不对,是不是重复,证监会不会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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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2: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西俊.L 于 2012-7-10 12:53 编辑

个人觉得,是合法的。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协议转让,个人理解,是指本案中集团公司将其属下的股权协议转让给上市公司。这种情况,是基于集团公司重组的需要。因上市公司只具有国有控股的地位,无法通过无偿划拨方式解决。如果通过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可能无法竞得,无法实现重组目的。所以,经省级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可将属下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给上市公司。

至于集团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属下企业的股权,个人觉得,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因为,转让的标的不是国有产权。本质上,相当于国有独资的集团公司对外的投资,收购了某企业股权罢了。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只要符合主业,甚至内部董事会就可决策,不用上报至国资委审批。当然,具体还得看国有独资集团公司的章程或董事会相关制度,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按出资人(股东)对投资事项的理解,就立项、评估、确认了。

至于上市公司,个人觉得,就是个关联交易罢了,只要经过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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