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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案例】南通锻压(300280)
【第二次分红】2010年9月20 日,锻压有限独资股东作出股东决定,从 2010年8月底未分配利润中分红 27,163,781.29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发行人 2010年8月31日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60,753,599.00 元(未经审计)。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认为:……第二次分配基础虽未经过审计,但根据核查结果不存在超额分配情形。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 2010 年两次分红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其中第一次分红经过审计,第二次分红虽未经过审计,但分红金额27,163,781.29 元未超过发行人 2010年8月31 日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60,753,599.00 元,不存在超额分配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二次分红虽然没有经过审计,但分红金额小于 8月底的未分配利润,不构成超额分配,不构成此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期分红应当经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尽管公司尚未上市,但一般上市前公司也按照上市相关规则操作,南通锻压这么操作是否不太合理?请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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