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文件:
1、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一) 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问题:对于钢铁加工、垃圾焚烧及发电的环保核查和审批,根据第一个文件由环保部审批,根据第二个文件由省级环保局审批,矛盾!到底哪个是对的? |